實驗室申請認可的技術能力要有相應的檢測、校準經歷,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:
1.項目是實驗室經常開展的、成熟的、主要業務范圍內的主要項目,計量校準實驗室,不經常開展的項目,比如一個月少于一次的項目不接受認可;
2.不接受實驗室只申請非主要業務的項目,例如生產企業的實驗室不申請其生產的產品的檢測,僅申請原材料(進貨)檢測或環保監測(如水質)檢測;
3.不允許實驗室僅申請某一產品的非主要檢測項目,儀器計量校準檢測,例如某一產品的外觀檢測(目測)、標志檢測等。
4.不接受實驗室僅申請抽樣(采樣)能力,抽樣(采樣)能力要與相應的檢測能力同時申請認可。
5.不接受實驗室僅申請判定標準,要與相應的檢測能力(標準)同時申請認可。
6.不接受實驗室僅申請儀器方法通則, 要與相應的樣品前處理能力 (標準)同時申請認可。
7.對于未獲批準的標準、規范(含標準報批稿),不接受作為標準方法申請認可,實驗室可以作業指導書(SOP)等非標方法形式申請認可,但要注意非標方法必須按照認可準則要求經過嚴格確認。
8.檢測、校準經歷不要求一定是對外出具的檢測報告、校準證書(可以是內部的類似于練兵的實驗)
對校準的理解出現差異存在兩方面的問題:一是沒有正確理解校準的概念和含義,又受到一些儀器制造商對儀器示值超差調整時用到的“自校準”稱謂的影響,簡單地從字面上理解“校準”時出現錯誤;二是計量人員對校準的理解不充分,儀器設備計量校準,仍舊停留在計量檢定的概念里,認為校準是檢定的另一種形式,片面去強調校準的法制性,亳州計量校準,造成校準后的結果客戶只認可合格,一旦被校準儀器超差,不能正確地進行解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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